郑州城建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 57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 号), 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的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项目。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来源为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四条 学校加强国家助学金管理,成立国家助学金管理机构。
( 一)成立郑州城建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程智韬
副组长:冯志亮 王雅军
成 员: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科研处、财务处、团委等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 二)成立国家助学金管理办公室
主 任: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处长
副主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
成 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三)建立学校国家助学金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国家助学金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财务处定期向学校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及组长汇报工作;学校纪检部门在国家助学金评选、发放过程中加强监督。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条件:
( 一)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大二年级要求学生学习成绩,学年内考试不超过 3 门(及 3 门) 以上考试挂科)
5.家庭经济困难且已通过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
( 二)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必备条件
1.必须是我校在籍在校的专科学生,且属于低收入家
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2.来自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学生或来自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且劳动收入低;
3.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很低,无其它经济来源;
4.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5.其他原因导致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申请的特殊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特殊困难助学金: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五保家庭子女;
3.孤弃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4.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5.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供养学生;
6.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评定等级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等级及标准:
( 一)国家助学金等级分为:特殊困难助学金、一般困难助学金;
( 二)特殊困难助学金认定标准:平时生活俭朴,省吃俭用, 且符合基本条件的同时符合“必备条件”中任何两条的学生,或者符合 “特殊条件” 中任何一条的学生可以申请;
( 三)一般困难助学金认定标准:平时生活俭朴,省吃俭用, 且符合基本条件的同时符合“必备条件”中任何一条的学生可以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者;
( 二)有与经济困难家庭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 三)有违法行为或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 四)谎报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弄虚作假者。
( 五)有其它不诚信行为者。
第四章 评定程序及审查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程序
(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二周(新生军训结束分班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
( 二)申请学生提供证明材料。学生提供申请材料时,必须 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1.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 请表》,基本内容由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客观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留下个人诚信不良记录;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享受低保的要提供低保证明;
(2)父母下岗的提供父母双(或单)方下岗证明;
(3)有父(或母)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明;
(4)孤儿需提供孤儿证明;
(5)家庭发生意外灾难,需发生灾难所在地出具相关证明;
(6)家庭主要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到家庭生活,需提供医院证明;
(7)家庭有两个以上孩子接受非义务教育的,需所在学校提供就读证明;
(8)建档立卡困难生需提供由当地扶贫部门开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三)班级民主测评。评议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平时生活情况,评价该生家庭经济等级(特殊困难、一般困难、不困难);
( 四)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议小 组)综合班级民主评议意见,讨论及评议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家 庭经济情况,研究评议贫困等级,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各系国家 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为各系领导、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干部代表等,不少于 7 人);
(五)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核申请国家助 学金学生的资格,并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等级和名单,在系 部进行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名单、等级)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各系上报名 单进行资格复审(包括到各系审查学生申请材料等),复审结果 报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并备案,同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河南省教育厅。
第九条 贫困学生资格审查要求
( 一)贫困学生资格审查由各系负责学生工作领导主管,指定专人负责进行。
( 二 )审查内容
1.申请人所承诺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水平是否符合贫困生情况。
( 三 )审查方式
1.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在同班同学、同宿舍同学中单独谈话、个别了解等方式掌握申请学生生活、消费及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
3.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或父母单位, 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或电话访问。
4.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学生承诺的家庭情况 进行抽查,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取消受助资格,记入诚信
档案。
第十条 异议与申诉
在各系评定结果确定后公示的 5 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或其他 同学对公示结果有任何异议者,可以向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 小组申诉。班级评议结束后, 申请人或其他同学对评议有异议, 可以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异 议(申诉)。校、系两级评审领导小组接到申诉后,应按照贫困 学生认定标准和贫困生资格审查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核实情况,并
将审查结果向提出异议的学生反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我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我校将按照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
1.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在同班同学、同宿舍同学中单独谈话、个别了解等方式掌握申请学生生活、消费及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
3.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或父母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或电话访问。
4.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学生承诺的家庭情况 进行抽查,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取消受助资格,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条 异议与申诉在各系评定结果确定后公示的 5 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或其他 同学对公示结果有任何异议者,可以向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 小组申诉。班级评议结束后, 申请人或其他同学对评议有异议, 可以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异 议(申诉)。校、系两级评审领导小组接到申诉后,应按照贫困 学生认定标准和贫困生资格审查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将审查结果向提出异议的学生反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我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我校将按照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我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贫困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郑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