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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0-10   点击数:

郑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 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 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 信的坚韧品质,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关 于《高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教财20181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培养实践能力,增长才干,并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 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 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的原则,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 章制度且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勤工助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二)坚持勤工助学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相结合。 通过优先安排工作岗位,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坚持勤工助学与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相结合。通 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 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学生个人自行联系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协调机 构,学生勤工助学期间所发生的安全责任由所在工作单位按相关安全制度或法律法规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勤工助学服

务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及日常管理等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 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人、资助中心负 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勤服务公司、人事处、 财务处、就业指导中心、图书馆、等部门相关人员及各系部主任。 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兼任。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领导小组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郑州城建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贯彻和执行情况;

 二)统筹全校勤工助学计划,检查各系部、各部门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

(三)负责与勤工助学相关的校园文化活动的开展,制定活动方案,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跟踪记录,及时总结经验;

(四)负责学生劳动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学生勤工助学技能和安全意识,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辟和审批;

(六)负责接收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确定勤工助学候选人名单,落实岗位人员;

 (七)选拔优秀勤工助学学生奖励和表彰,设立郑州城建职 业学院“雷锋”奖,每年年末召开全校表彰大会,并对其典型事迹进行宣传;

    (八)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实行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九)研究勤工助学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开拓工作新思路;

(十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岗位为主,校外岗位为辅。 校内岗位设置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相对可 持续一个学期的长期性岗位和利用寒暑假时间的连续性岗位;临 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常可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工作完 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在充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注重与学生 学业有机结合的条件下,学校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合理设置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后勤、文化、生活等服务 性岗位为主,固定岗位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累计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 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部门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不得完全代替在职工作人员应从事的工作。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各部门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岗 位工作量,本着按需设岗、合理布局的原则,每个学期末核定本 部门勤工助学岗位需求量,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领导小组完成审批 工作后向全校学生公布。各部门如需设置临时岗位,需提前 2  向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领导小组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批后才能聘用学生并支付勤工助学酬金;

 二)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领导小组不定期抽查校内各部门勤 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若出现不符合岗位设置、职责要求的现象, 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领导小组将取消该岗位设置,并对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措施。

第四章  岗位申请及聘用

第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二)除部分技术型岗位有特殊需求外,原则上应该是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

(四)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工作责任心强;

(五)学习努力,上学期考试成绩挂科少于三门(含三门);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 息,学生择岗申请,由系部审核批准后推荐给用人部门筛选符合 岗位条件的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原则上安排在周六日、节假日或寒暑假。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程序:


 一)用工部门提交用工申请(固定岗位于每年 9  10 日);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招聘信息(固定岗位于每年9 月 20 日前)


            (三)学生根据公布的岗位信息,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交申请(固定岗位于每年9 月 25 日前)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认定;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用工部门组织面试。

第五章 岗位考核及酬金发放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实行每月考核制和考核不合格  淘汰制,各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和考核,对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学生可要求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学生一经聘用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学生本人 应提前向聘用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领导小组不再受理该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十八条  学生如要中途终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一周 书面告知所在部门,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 经查属实,予以淘汰,扣发当月酬金,且此后学生勤工助学服务机构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服务机构将积极建立勤工助学学 生数据库,对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在有新岗位需求情况下,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 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小时、月或工作量三种方式计算。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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