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建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 号) 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 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以奖励学习成绩优秀、思想品德优良、表现突出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
第三条 我校的奖励对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在全校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评选。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吸烟、酗酒、赌博、网络游戏成瘾等不良嗜好,在校期间无行政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班级建设及各项文体活动,班级民主评议赞成票达 50%以上;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业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30%(含 30%),无挂科;
5.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 绩达 70 分及以上;(学校是否进行体测,无体测可参照体育课成绩 70 分)
6.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上学年内班级排名前 20%以内(含20%);
7.校级以上 “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获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竞赛(比赛)奖励者优先评选。
8.家庭经济困难且已通过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勤俭节约,无不良消费现象;
9. 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实践、助学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在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10.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或获省级以上(含省级)学科(专业)竞赛(比赛)奖励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三章 评审要求与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按比例分配名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评审程序
( 一)学生本人申请,递交《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其他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
( 二)班级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由辅导员组织 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有班干部、团干部、学生代表不少 于 5 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评议,向各系部推荐,同时提供有 辅导员签署意见、签名的《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个人事迹材料等相关申报材料;
(三)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为系领导、辅 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干部代表等,不少于 7 人),对各班 推荐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在本系进行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准备相关审核、推荐材料;
(四)各系将确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报告、学生名单、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系部领导签署意见、签名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 科研处等有关部门,对各系部推荐的学生资格进行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学校评审委员会;
注:学校评审委员会成员为校务委员及学生工作部(学生 处)、教务科研处、财务处、校团委、武装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六)学校评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原则上与国家奖学金 一并开会研究),对各系推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逐个进行研究、审批,批准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七)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就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一并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资格审查,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案,严格杜绝弄虚作假和违反政策等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相关资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